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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ng Kong Labware Company Limited
條款及細則

1. 一般訂單由我們(“賣方”)接受並遵守這些條款和條件。

這些條款和條件適用於排除所有其他條款。如果賣方未以書面形式明確接受衝突、不一致或補充,則此處提供的銷售條款和條件應被視為取代買方採購訂單、訂單、合同或其他文件中規定的衝突、不一致或附加條款。接受訂單將取代所有先前的通信,並構成在本協議項下購買設備的一方(“買方”)與賣方之間完整且具有約束力的合同,未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修改或取消該合同。

 

2. 合同的提供/締結。

除非另有明確說明,否則賣方的報價應不具約束力並可隨時更改。買方的訂單構成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簽訂要約。訂單的接受應通過賣方的訂單確認(包括通過電子郵件)進行。如果未發出訂單確認函,或未向買方發送形式發票(根據這些條款和條件),則表示該訂單未被賣方接受。賣方將努力確保報價單中出現的產品描述清晰準確。 但是,賣方不保證描述是最新的或沒有錯誤的並且涵蓋了產品的所有細節.
一旦買方發送正式採購訂單/簽署的報價單/合同,我們將向您發送一封電子郵件,確認收到您的訂單以及形式發票和付款方式。該電子郵件僅是確認收到您的訂單,並不構成對您訂單的接受。完成付款並收到賣家的付款確認郵件後,您的訂單將被接受。

3.裝運。

賣方應努力遵守但不保證裝運日期以及裝載和路線指示。賣方保留在其判斷其製造或銷售的任何特定產品存在超賣情況時允許或按比例分配所有訂單裝運的權利。如果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拒絕進一步裝運而不放棄其在此類訂單下的任何權利。如果儘管存在此類違約,賣方仍選擇繼續裝運,其行為不應構成放棄或以其他方式減少賣方對此類違約或任何未來違約的法律補救措施。買方因無法交付貨物或延遲交付而提出的任何賠償索賠,均應受本條款和條件第 11 條規定的限制。

            

4. 交付。

4.1 買方應支付所有運費、關稅、運費和手續費。賣家承諾只銷售一流的產品,並在產品離開倉庫前進行多次質量檢查。在任何情況下,賣方均不對買方在任何交付過程中造成的任何後果性、間接或經濟損失或損害承擔責任。

4.2 運費將由買方按照賣方報價中指定的金額支付。 該費用包括運輸文件手續費和將訂購的物品運送到賣方指定地址所產生的費用買方(一個地址的一個收件人)。  運輸和交付將由承運人按照賣方指定的方式進行。

4.3 FOB(原產地)運費由買方按照賣方報價單中規定的金額支付。  費用包括海運文件手續費和貨物從原產地運至港口/機場和海運/空運至目的港/機場的費用。將貨物運抵買方場所的其餘所有費用必須由買方承擔

 

5. 價格。

無論賣方報出的任何價格或買方訂單上列出的任何價格,訂單僅以賣方書面報價單(“報價單”)中顯示的價格被接受。指定價格不包括設備所需的公用設施安裝。

 

 

6. 付款條件。

6.1  除非另有約定,付款條件應在賣方的報價單中規定。
6.2   對於所有國際訂單,付款期限應為 100% 預付並通過電匯 (TT) 支付。  賣方不會在未收到訂單的情況下發貨全額付款。

 

7. 稅收和清關

報價不含任何稅費。因此,除了報價單上指定的價格外,任何適用的消費稅、銷售稅、使用稅和/或類似稅費的金額將作為單獨的項目出現在發票上,並將由買方支付,除非在發貨前賣方收到適當的稅款買方的豁免證書。
無論上述運輸條款如何,賣方沒有義務處理任何清關問題並支付進口國的任何關稅。

 

8. 不可抗力。

賣方不對因罷工、停工、勞工困難、騷亂、無法或難以獲得或採購物資、勞動力或運輸、火災、風暴、洪水、地震、爆炸、事故、不可抗力、干擾而導致的未能履約承擔責任民事或軍事當局,無論是合法的還是事實上的,公敵的行為,戰爭,叛亂,叛亂,破壞,禁運,任何公共當局給予優先權的命令或賣方無法合理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如果此類事件不是在簽訂合同時可以預見。

 

9. 取消。

a) 買方取消
買方可以通過事先書面通知賣方取消訂單或推遲交貨,但前提是買方立即承擔責任並向賣方付款
賣方根據賣方成本產生的取消費用,包括手續費和間接費用。所有取消費用將在取消或延期時確定。
b) 賣方取消
賣方可以通過書面通知買方取消買方的訂單,而無需承擔任何責任
買方 (i) 未能履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和條件,並且在收到賣方指定此類失敗的書面通知後 10 天內未糾正此類失敗; (ii) 賣方認為沒有建立或維持信用以迅速滿足賣方在本協議第 4 節中規定的付款條件; (iii) 資不抵債,以有利於債權人的方式進行轉讓,或進入任何破產、解散或類似程序; (iv) 被併入另一家公司,或者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被出售給另一家公司。作為取消的非排他性替代方案,賣方可以書面通知買方且無需承擔任何責任,以任何理由暫停其在本協議項下的任何義務

  

10. 分配。

未經賣方事先書面同意,買方不得轉讓本訂單或其任何部分。

 

11. 責任限制。

11.1 買方提出的進一步索賠,特別是對代替性能的損害賠償和對其他直接或間接損失的賠償——包括伴隨或後果性損失,無論法律依據如何——特此排除。如果出現以下情況,則不適用: (a) 賣方欺詐性地隱瞞法律或材料缺陷,或就其不存在或貨物的特性提供擔保; (b) 損害是由於賣方、其法定代表或助理之一的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或者是由於賣方或這些人疏忽違反重大合同義務造成的。重大合同義務是指其履行對合同的適當和適當執行至關重要的義務,並且合同夥伴經常期望並可以相信會履行這些義務。但是,如果是簡單的疏忽,賣方對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以外的損害賠償責任應限於此類合同典型的可預見損失; (c) 賣方或其法定代表或代理人嚴重違反義務導致人身傷害或健康損害; (d) 因此,所有銷售合同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簽訂,並以英文書寫。
11.2 11.1條的規定相應適用於買方對賣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任何直接索賠。

11.3 第三方對買方造成的合同處罰(不履約處罰、固定費率損害賠償等)只能作為損害賠償向賣方索賠——無論其他要求如何——如果這已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買方與賣方之間的預付款,或者如果賣方在與賣方簽訂合同之前已明確書面通知買方與第三方商定的潛在合同處罰。

11.4 在任何情況下,最終交付給個人消費者的法律規定均不受影響。

11.5 賣方不對由於賣方無法控制的原因以及非其過失或疏忽造成的延遲或違約交貨承擔責任。 當貨物離開賣方場所時,買方對貨物負責。如果物品在運輸過程中損壞,賣家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12. 遵守法律。

(a) 各方在本協議項下的履行均須遵守所有適用法律。
(b) 買方理解,賣方產品和任何相關軟件、服務、技術援助、培訓和相關技術數據以及包含上述任何內容的任何媒體(“項目”)的出口和再出口可能受到德國、歐洲、美國和對外貿易管制、海關、反抵制和經濟制裁法律、法規、規則和命令(“出口法”)。除了可能擁有的任何其他補救措施外,如果 (a) 賣方未收到賣方要求的所有出口相關文件,包括終止- 用戶證書,(b) 賣方未收到賣方認為必需的政府批准,或 (c) 賣方認為此類活動可能違反任何出口法律或賣方自己的合規政策。買方只能將物品用於非軍事、和平目的。買方不得出口、再出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或提供任何違反任何適用出口法或買方提供的最終用戶證書的物品,包括出口到禁運或受制裁的國家,任何適用的禁止人員名單上所列的任何人由美國、聯合國、歐盟或歐安組織發布,或用於被禁止的最終用途(例如研究或開發化學、生物或核武器、無人駕駛飛行器或導彈,或核爆炸或燃料循環活動).在向賣方提供受任何適用出口法控制的任何技術數據之前,買方必須通知賣方。如果買方未能遵守任何出口法,賣方將不對買方承擔任何損失或費用。 (c) 買方將遵守所有適用的進口法律或其他有關物品進口的限製或條件,這些法律或條件現在有效或以後由任何政府或其他適用的司法管轄區實施。買方應負責自費獲得任何必要的進口許可證、執照或授權。如果任何此類進口需要進口許可證、執照或其他授權,買方應立即通知賣方。

 

13. 適用法律/管轄地。

此處訂立的合同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解釋和解釋,不考慮其法律規定的選擇,也不包括《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由賣方與買方的業務關係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和所有爭議的專屬(和國際)管轄地應為賣方註冊辦事處所在地。但是,賣方也可以在買方住所地起訴買方。
 

14. 可分割性條款。

如果這些條款和條件的個別條款全部或部分無效或無效,這不影響其餘條款的有效性。代替任何無效或未納入合同的條款,主要適用法定條款。在所有其他情況下,如果對合同的補充解釋不具有優先權或不可能,雙方應商定一個有效條款來取代無效或不可執行的條款,該條款盡可能反映原始經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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